昆明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未定期消毒或者焚烧废弃物,违规从事拆解、清洗等再生资源加工业务的,由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