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分拣中心、集散市场不符合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或者回收网点专项规划的,由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