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按规定上报再生资源回收统计情况的,由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