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花江三湖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四章 近湖区的保护管理第十九条有效近湖区内禁止新开垦耕地。近湖区内现有耕地坡度在5度至15度的,必须采取培地埂、修筑梯田、种植物带等水土保持措施;坡度在15度以上的,必须停耕还林,并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停耕规划和有关政策,限期完成。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