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非经保护局审查同意,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禁止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近湖区内从事挖砂、取土、采石、开采矿藏等生产活动。

近湖区内禁止堆放工业废渣及有毒有害废弃物。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