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花江三湖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四章 近湖区的保护管理第二十条有效非经保护局审查同意,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禁止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近湖区内从事挖砂、取土、采石、开采矿藏等生产活动。近湖区内禁止堆放工业废渣及有毒有害废弃物。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