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保护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水资源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预防、排查、调处水事纠纷;

(三)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四)行使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职权。

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