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

自治州、县(市)监察、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卫生计生、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村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小组应当协助做好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

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