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市)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加大供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护力度。城镇新区建设和有条件的旧城区改造应当按照规划实行雨水、污水管网分流。

县(市)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污水管网没有覆盖的城乡居民集中区域,规划建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做到达标排放或者实行中水回用。

工业污水应当按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作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禁止直接排放污水。

城镇污水处理按有关规定收取污水处理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应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