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利用第二十七条有效发生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逐级调解,调解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或者裁决,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