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利用第二十五条有效水工程建设和生产,应当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兼顾防洪、抗旱、供水、灌溉和生态等方面需要。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取用水资源,不得挤占生活和生态环境用水。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