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利用第二十四条有效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进行经营性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项目所在地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