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保护第十七条有效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保护界标和警示标志,并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