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州应当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取水点实行层级保护。

自治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取水点的保护,由大理市人民政府负责;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和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取水点的保护,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自然村取水点的保护,由当地村民自治组织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取水点的保护利用方案,由负责保护的单位制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跨行政区域取水点的保护,应当由用水方和取水点所在方共同负责,并提出保护利用方案,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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