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保护第十六条有效在水源涵养林范围内禁止发展商品林;禁止砍伐、毁坏林木;禁止采集松脂、松花粉;不得擅自移植野生树木等。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