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保护第十一条有效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应当与水资源规划相衔接,与当地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水资源紧缺的地区,对城镇建设规模、耗水量大的工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