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保护第十条有效自治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规划确需修改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