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执法监督和保障第六十二条已修改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建立并落实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执法联席会议、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