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已修改

城市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勘查(验),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查阅、调阅、复制、拍摄有关证据材料;

(三)在不影响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的情况下,建议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不得为违法建(构)筑物提供相应服务;

(四)书面通知通信企业暂停张贴、涂写、刻画中标明的通信号码的使用;

(五)利用违法建(构)筑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证照;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