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对全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考核。
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本辖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本辖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组织、动员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民等参与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及时发现、报告存在的问题,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民政、卫生计生、交通运输等部门以及公共事业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