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