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除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由城市管理部门实施。对在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