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管理体制,加强城镇公共空间规划设计,提升城市家具设置管理水平,将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综合评价考核体系,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及城市建设相适应的增长机制。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