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经城市管理部门许可。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