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条已修改公民应当维护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禁止随地吐痰、便溺;禁止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禁止从建筑物、车辆内向外抛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禁止从临街门店向城镇街道清扫垃圾。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以五十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清理,并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