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Amended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禁止随地吐痰、便溺;禁止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禁止从建筑物、车辆内向外抛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禁止从临街门店向城镇街道清扫垃圾。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以五十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清理,并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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