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