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未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在城镇建(构)筑物墙面、玻璃橱窗内外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不得设置门头牌匾,或者利用条幅、旗帜、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形式设置标语和宣传品。
未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利用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者自制工具为载体设置LED显示屏等形式的广告进行巡回宣传。
违反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