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第二节 道路容貌管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禁止在城镇道路两侧的树木、绿篱、护栏、线杆等处吊挂杂物或者晾晒衣物等。违反前款规定的,进行劝导、告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