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园、绿地、广场及其他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放置物品。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的,应当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