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第二节 道路容貌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园、绿地、广场及其他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放置物品。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的,应当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