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族工作条例/第二章 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第十二条有效公民的民族成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公民的民族成分。公民变更民族成分的,应当按照规定提出申请,经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查,报省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方可以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