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族工作条例/第二章 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第十一条有效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乡,按照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建立民族乡。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民族乡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工作人员。民族乡的撤销,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