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村民宅基地及自建房建设第三十四条有效已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属证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建房:(一)拟建用地已列入征收范围的;(二)村民所在村庄已列入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改造计划的;(三)不符合村庄规划的。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