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村民宅基地及自建房建设第三十五条有效已批准的住宅用地满两年未建设的,经村庄管理机构调查核实后,报原审批机关注销批准文件,住宅用地由村民小组无偿收回。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