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村民宅基地及自建房建设第二十九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农村住宅用地:(一)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申请人提供虚假情况的;(二)不符合村庄规划的;(三)已纳入搬迁改造实施计划和范围,且自申报之日起两年内将启动改造的;(四)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擅自改为经营场所的;(五)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