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村民宅基地及自建房建设第二十八条有效经确认的宅基地,因村庄规划或者村民个人拆迁、重建等原因,需要调整宅基地形状、朝向和位置的,经批准后,可以按照同等面积在原址或者村庄规划区内的其他位置进行置换,并重新核发宅基地使用权属证明。已经划入城镇(乡)规划区、重点旅游区和其他产业开发区内的村民住宅建设,鼓励集中建设村民住宅小区。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