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村民宅基地及自建房建设第三十条有效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鼓励农村村民建设二层以上住宅。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