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村民宅基地及自建房建设第二十六条有效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宗宅基地。非所在村户籍人口,不得申办本村宅基地。住宅用地标准:坝区村庄每户住宅用地不超过300平方米,山区、半山区村庄每户住宅用地不超过350平方米。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