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村民宅基地及自建房建设第二十七条有效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原有宅基地不能安置的;(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