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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村民宅基地及自建房建设

第二十七条

有效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原有宅基地不能安置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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