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村庄建设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村庄规划区内的项目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建房人应当向所在地村庄管理机构申请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核实意见书》。农村建房人取得《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核实意见书》后,可以向县(市)人民政府房屋产权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属证》。县(市)人民政府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应当于接到申请15个工作日内核发《房屋所有权属证》。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