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村庄建设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村庄规划区内的项目建设,应当经乡(镇)村庄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放线后,方可施工。乡(镇)村庄管理机构收到村民放线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放线,由村民小组监督实施。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