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村庄建设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村庄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破坏、损毁公共设施和文物古迹;(二)擅自砍伐或者毁坏公共绿化树木、花草;(三)破坏、污染公共饮用水源;(四)向村庄道路、沟渠和公共场所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人畜粪便;(五)擅自在村庄道路、公共场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弃置、堆放物品。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