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节 城市、镇总体规划第十八条有效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省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设区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不设区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须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