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二节 城镇体系规划第十七条有效吉林省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镇体系规划由州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城镇体系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应当经本级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