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节 城市、镇总体规划第十九条有效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