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

省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设区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不设区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须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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