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Chapter 2 城乡规划的制定/Section 3 城市、镇总体规划Article 18In force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省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设区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不设区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须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