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二节 城镇体系规划第十六条有效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镇发展战略;(二)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三)区域空间的城镇功能结构和规划要求;(四)为保护自然和文化资源、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生态环境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五)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六)保障规划实施的政策和措施等。城镇体系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