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档案条例第八条已修改下列事项应当向同级或者所在地档案管理部门办理档案登记:(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有关档案工作的机构、人员、库房、设备、馆(室)藏量情况;(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情况;(三)行政区划调整、机构改革、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与产权变动情况;(四)其他需要档案登记的事项。档案登记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