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档案条例第九条已修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管理或者移交档案:(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本单位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报同级或者所在地档案管理部门备案审查;(二)建立健全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的管理制度,加强对电子文件的形成、归档和电子档案的管理;(三)向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时,按照有关标准与规范将档案、文件目录和其他检索工具、参考资料以及相对应的机读目录、电子文件一并移交。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