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Amended

下列事项应当向同级或者所在地档案管理部门办理档案登记: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有关档案工作的机构、人员、库房、设备、馆(室)藏量情况;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情况;

(三)行政区划调整、机构改革、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与产权变动情况;

(四)其他需要档案登记的事项。

档案登记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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