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Amended

人大常委会可以选择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开展专题询问。

专题询问的议题由各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提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负责汇总,拟定专题询问的工作方案,提请主任会议确定。

专题询问的工作方案一经确定,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应当在10日内将专题询问的议题书面通知有关机关或者部门,要求其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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